中山大学海洋工程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安全准入培训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傅林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增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验室”是指学院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下设实验室的安全准入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学院、实验室、实验人员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细则;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更新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内容并维护相应模块考试题库;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设并持续完善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风险源台帐;做好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含加强型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核发本实验室的准入许可;建立本实验室培训、考核和准入许可的工作档案。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及所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统一管理,按照学院及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三章 需参加准入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第八条 需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的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具体包括:在职在岗的全体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全体在站博士后;全体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安全的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

(二)其他人员,具体包括:因来校短期讲学、进修、研修、合作、学习或被短期聘用等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外人员,以及学籍不在本学院的学生或非本学院在职教职工但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内其他人员。

(三)因参观、安全检查、临时事项、临时用工等不直接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无需参加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培训和准入考核,但实验室负责人应安排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或由本单位安全员全程陪同并做好进入实验室前的安全风险告知和指引

 

第四章 准入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拟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的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通过相应的准入考核:

(一)本细则第八条所列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准入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如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除《合格证》外,应参加拟进入实验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该实验室核发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以下简称“《许可书》”)。本科生在教学实验室参与有教师在场的实验教学课程,无需获得《许可书》。

(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其他人员,需参加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安全准入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合格证》,并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许可书》。

(四)凡操作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剧毒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实验物品的人员,还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人员须再次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许可书》在实际签署有效期内有效,最长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被许可人员如需继续进入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或进行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再次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签订《许可书》。

第十二条 未通过准入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或进行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准入考核的人员,如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要求,造成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实验室安全事件(故),其《合格证》和《许可书》一并作废。如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准入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通用要求、行业标准、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包括实验室消防、治安和水电等基本安全知识;

(三)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要求;

(四)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及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等与各二级单位学科特点相关的专项安全知识;

(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

(六)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与本实验室特点相关的安全知识及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根据第八条对应的不同类别人员分类实施:

(一)学院师生:需学习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并通过学院层面准入考核,取得《合格证》。如需进入具体某个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在进入该实验室前,还需学习对应该实验室的第十五条第(六)项内容、接受相关内容的考核并取得《许可书》

(二)其他人员:需学习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内容,通过相关内容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和相应实验室的《许可书》。

涉及多重身份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实施分类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负责人还应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和需要,对进入其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实验人员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加强型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采取在线学习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涉及的培训内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设并及时更新上传至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相关人员可进行在线学习。

(二)第十五条第(四)(五)项涉及的培训内容由学院负责建设并及时更新,学院通过网页公示,具体培训形式由学院组织。

(三)第十五条第(六)项涉及的培训内容由各实验室建设并每年定期更新,具体培训形式由各实验室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采取在线考核和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学院层面准入考核:学院层面准入考核培训内容为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考核采取网上考试的方式,相关人员登录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接受考核。考题由基础考题和专业考题两部分组成。考题由具体负责准入考核的单位按照一定的选题原则,由系统随机从题库中抽取形成。考题满分100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不限考试次数,在考核时间内达到合格即可。

(二)实验室层面准入考核:实验室层面准入考核内容为第十五条第(六)项,考核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可线上建立题库或线下纸质试卷进行,原则上要求考题满分100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试题应包括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涉及的安全风险、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和考核的学院和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本细则要求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即开展实验活动的,学校将限制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团队在“中山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平台”的采购资质;学院将限制其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或管理活动,实验室如有设置门禁,将一并关联停止其门禁权限。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如有下列未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的情形,一经发现,学院将依照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该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的安全隐患责任;如造成实验室安全事件(故),将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与相关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校外人员,则同时提请校外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未有效组织实验室准入考核;

(三)对于本细则规定必须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人员,允许其未通过相应内容培训和考核便进入实验室工作;

(四)院外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落实或违反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海洋工程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